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

蓝玉睿 2024-11-08 百科资讯 157 次浏览 0个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回避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等决定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十六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章 受理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情形包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督申请,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指派司法警察协助承办检察官履行调查核实、听证等职责。

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六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七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则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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