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内容摘要:
- 当事人举证:明确了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时提供证据的要求,以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
-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以及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的注意事项。
- 质证:明确了质证过程中证据的出示、质证顺序和质证方式,以及证人的出庭作证要求。
- 证据的审核认定:强调了法院在审核证据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步骤,包括单一证据的审核和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 其他:包括了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违反证据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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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以上内容仅为简化摘要,实际规定可能更为详细和复杂。如有需要,请查阅官方发布的完整法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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